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


 1、经营性墓地的概念
    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属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保本微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公益性墓地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是为农村村集体成员提供的,用于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墓地。近几年来,由于经营性墓地价格节节攀升,人们不仅感慨“死不起”、“葬起”,针对此现状,一些城市地区开始建设公益性墓地,旨在倡导绿色节地的生态殡葬方式,同时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市民提供安葬服务。公益性墓地的公益性决定墓地使用者无需缴纳高额的费用,其受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只需缴纳一定的墓地成本与管理费用。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其价格受市场经济调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人们的“厚葬”观念使得经营性墓地的价格越来越高,经营性墓地使用者需向建墓单位缴纳高昂的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一系列费用才可获得使用墓地的权利。

   
    2、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概念
    所谓使用权,从学理的角度出发,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之进行使用或者消费,通过利用其使用价值满足使用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墓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对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目前“墓地使用权”尚未成为专门的法律概念,没有相关法律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只是近年来学界的研究使得“墓地使用权”的概念越来越显现,有学者指出墓地使用权实为墓地土地利用权,两者同源同义;有学者认为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使用等形式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城镇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建墓单位只是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建设经营性墓地,而购墓者是通过与购墓单位达成墓地使用协议获得墓地使用权的。购墓者获得的是直接使用权,建墓单位拥有的是间接使用权。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即为墓地使对墓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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